環境安全之抗震及承重
2.抗震及承重
機房選擇應考慮抗震問題,根據《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的定義,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類別由高到低劃分為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在標準中對重要信息化設施部署的建筑設防類別進行了相應定義,在進行信息系統場地選擇時,先參考相關標準確定信息系統所在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
1)國際出入日局、國際無線電臺、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中央級的電信樞紐(含衛星地球站),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的通信樞紐、長途傳輸一級干線樞紐站、國內衛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網通樞紐樓及通信生產樓、應急通信用、抗震設防烈度為8.9度的縣及縣級市的長途電信樞紐樓的主機房和天線支承物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確定的信息系統部署場所抗震設防類別后,參考我國2016年修訂的《CB 50011-2010結構抗震設計規范》,選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場地。
( 1)特殊設防類建筑,地震作用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重點設防類建筑,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卞,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二度的要求,當為9 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對較小的重點設防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標準設防類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另外,由于機房是信息系統中電子設備集中運行的場所,這些設備往往部署密集并且重量較高,因此對機房有較高的承重能力要求。如果選擇場所在設計時并未設計為機房,其承重可能達不到機房要求。組織機構在選擇場所時應對建筑承重能力進行考慮,確保機房在機柜服務器密度較高時能夠很好的承受住機柜的壓力,對于承重達不到要求的機房應考慮進行承重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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